【反修例】黃之鋒離境時涉違反保釋條件被補 黃估計法庭手誤斥警扣留不合理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09/08 17:47

最後更新: 2019/09/08 22:5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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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之鋒早前被控「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」等罪。(資料圖片)

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今日(8日)於機場被警方以「違反保釋條件」為由拘捕,黃透過律師作出回應。

黃之鋒稱,今早在機場離境時被警方以「違反保釋條件」為由拘捕,現正被扣留。黃初步諮詢法律意見後指,法庭於8月30日批出保釋時已知悉並准許自己前往德國及美國,故相信是保釋內容出現手民之誤;他預計明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聆訊澄清後便可獲釋。希望各界安心。

雖然估計明日便可獲釋,亦相信事件並非刻意針對自己,但黃認為警方執意將自己通宵扣留,是極度不合理的做法。

黃之鋒涉嫌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,被控「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」等罪,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,案件押後至11月8日再提訊,他以1萬元現金保釋,期間要遵守宵禁令等。

執業大律師蘇俊文表示,法庭出錯的情況很罕見,但始終是人為的工作,所以是有出錯的可能。蘇俊文稱,若是黃之鋒違反了擔保條件,必須負上法律責任,但若果是法庭出錯而令黃之鋒「違反保釋條件」,即他非故意違反,無須負上任何的法律責任。他又指,即使法庭提出不可離港的保釋條件,只要被告向法庭申請,因業務、事務關係而需在某段時間離港而得到法庭批准,即可在保釋期間離港。

TOPick亦就事件向警察公共關係科查詢事件, 惟暫時未有回覆。

撰文 : 陳梓蔚、郭詩詩 記者